如何对律师控诉

《律师职业道德守则》“纪律程序的程序基础”第二节对将律师承担纪律责任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第十九条

律师的行为that毁了他的名誉和尊严,削弱了法律专业的权威,律师不履行或不恰当地履行其对委托人的专业职责,以及不遵守大律师会议所机构的决定,均应由有关资格委员会和理事会审议,这些委员会的会议均按照本守则规定的生产。

纪律处分程序仅由资格鉴定委员会和律师协会理事会进行,在发起此类程序时律师是该委员会的成员。

第二十条

1.提起纪律程序的原因是:
1)另一律师,律师或其法律代表的律师向律师协会提出的申诉,以及-如果该律师无充分理由拒绝接受佣金-依照《关于辩护和法律职业的联邦法律》第26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的申诉在俄罗斯联邦”;
2)大律师公会副会长或替代大律师的人向大律师公会提交的陈述;
3)由律师领域授权的国家机关向律师协会提交的意见书;
4)考虑案件的法院(法官),律师代理的代表(辩护律师)对律师协会的上诉。


2.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投诉,陈述,上诉,则应被视为提起纪律程序的可受理理由,并指出:
1)提出申诉的律师协会的名称,陈述,上诉;
2)对另一位律师提出申诉的律师的姓氏,名字,赞助人,律师协会成员和律师教育;
3)代理人的姓氏,名字,住所或机构,组织的名称(如果他们是投诉的提交者),他们的位置以及代表的姓氏,名字,监护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投诉是由代表提出的);
4)公共机构的名称和位置,以及发送意见书或上诉的官员的姓,名,赞助人;
5)提出纪律处分程序的律师的姓氏和名字(缩写);
6)律师的特定行为(不作为),其中他违反了辩护法和法律专业法规和(或)本法规的要求;
7)提出申诉,陈述,上诉,提出要求的依据以及证实这些情况的证据所依据的情况。


2.1。当收到针对一名律师的几项投诉,陈述和上诉时,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律师协会主席或替代他的人有权对他们发起联合纪律处分程序,资格委员会和理事会有权将针对一名律师提出的几项纪律程序合并为一个人...


3.纪律程序中的每个参加者均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解决纪律案件的方法。要求对律师采取纪律处分的人必须指出该律师的特定行为(不作为),在该行为中,他违反了辩护法和律师界和(或)本法规的要求。


4.不得作为根据本条第1款未指定的人提起纪律处分的投诉,上诉,代理人以及根据律师的作为(不作为)而提出的本条中所述的人的投诉,上诉和代理人的可接受理由。律师教育部门的负责人),与他是否满足有关倡导和法律职业的法规和/或本法规的要求无关。


5.由于其他实体或律师协会组织的成立和运作方面的关系而引起的其他律师或律师协会的投诉和上诉,不能成为启动纪律程序的可接受理由。


6.不考虑匿名投诉和关于律师的作为(不作为)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律师协会会长或接任他的人在收到本《守则》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文件后,根据其命令,不得迟于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开始纪律处分。如有必要,俄罗斯联邦组成实体的律师协会的会长或接任他的人可将这一期限延长至一个月。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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